江苏省创新产业协同发展联盟章程

信息来源:管理员  时间:2019-02-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全称为“江苏省创新产业协同发展联盟”,又名“江苏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是江苏省工业经济联合会(以下简称“省工经联”)的直属机构,系江苏省致力于军民融合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的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共赢的原则,组建的开放性、非盈利性战略合作组织。

第三条  联盟宗旨是贯彻落实军民融合发展国家战略,整合江苏地区高新企业的科技、人才、平台、智库、金融等资源,发挥产学研银联盟的协同优势,深度推动江苏省军民协同和产业链协同发展。

第四条  联盟接受江苏省军民融合发展办公室及省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联盟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 组织会员研究探讨军民产业协同过程中管理方面政策、法规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

(二) 定期开展研讨,分析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状况,研究军民融合的政策动态,向省军民融合领导机构建言献策,提供咨询服务。

(三) 在江苏省现有军民融合基础上,深入调研,正确定位,科学谋划,努力整合省内外各种资源,联合打造技术研发、项目对接、产业基金、人才聚集、产业孵化和会员交流六大平台。

(四) 组织会员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经验交流,推动会员企业产销对接,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

(五) 组建军民产业协同发展基金,由联盟骨干企业发起成立,为联盟企业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服务。

(六) 协助符合条件的联盟成员单位申报政府和军队有关军民融合发展的相关项目,建立论坛、赛事、项目挖掘与孵化等方面信息交流共享机制。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联盟决策机构包括:联盟成员大会(以下简称“联盟大会”)、干事长联席会和日常工作会议。

第七条  联盟大会是联盟最高决策机关,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主要职责包括:

(一) 制定和修改联盟的章程;

(二) 审议批准联盟机构的设置和变动,批准和取消联盟成员资格;

(三) 审议批准联盟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四) 审议本联盟的工作报告和发展改革方案;

(五) 对联盟的变更、终止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 选举总干事长(1 名),干事长(数名),秘书长(1 名),副秘书长(数名)。

第八条  联盟大会由总干事长会召集,总干事长(或执行干事长)主持。联盟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表决事项须经出席联盟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通过方可有效。

第九条  干事长联席会(含总干事长、干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智库、基金相关人员)是联盟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组织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联盟大会负责。

第十条  干事长联席会职权:

(一)筹备召开联盟大会;

(二)执行联盟大会决议;

(三) 向联盟大会报告工作;

(四)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 研究制定本联盟发展和改革方案;

(六) 研究决定本联盟组织开展的各项重要活动。

第十一条  干事长联席会由总干事长(或执行干事长)召集和主持。干事长联席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表决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干事长联席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干事长联席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 年,连选可以连任。干事长联席会成员如果因故无法参加活动,可提出辞职,由联盟大会决定替换增补。

第十三条  日常工作会议——由总干事长(或委托执行干事长)召集主持的工作例会,研究、组织、处理联盟日常事务。参加人员:总干事长、相关干事长;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智库、基金有关人员。

第十四条  联盟下设秘书处为日常工作办事机构,每周召开办公会,每月召开秘书处工作会议。

第十五条  联盟设立智库,由各类专家组成(与省工经联专家组合署),参与联盟重大事项的研究,承担联盟交给的各项咨询和服务工作。研发支撑机构为江苏省军民融合发展研究院。

第十六条  联盟下设基金管理中心,由基金发起单位组织专业管理团队与联盟智库共同对军民融合项目进行投资研究、投资决策、风险管控等,重大投资决策报干事长联席会审议。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七条  凡拥护本联盟章程,致力于军民融合产业协同发展实践的高技术企业、事业单位、高校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联盟。

第十八条  联盟成员组成:本联盟由干事长单位、干事单位和联盟会员单位组成:

(一) 干事长单位:由干事长所在单位构成,为本联盟的核心单位,承担本联盟军民融合项目的骨干推进工作。

(二) 干事单位:由参加本联盟的重点单位构成,具有效益较好、军品生产时间较长、军品较多、军品认证齐全和行业领先的特点。承担本联盟军品融合项目的重点推进工作。

(三) 联盟成员单位:由参加本联盟的其他单位构成,为本联盟军品融合发展持续化提升单位,承担本联盟军品融合项目的培育和再发展工作。

(四) 本联盟干事长单位、干事单位以及联盟成员单位,将根据各单位在军民融合工作中的实际情况,由总干事长主持的工作会议实行动态调整,并对新入盟的单位实行动态增补。

(五) 本联盟将根据干事长单位、干事单位以及联盟成员单位的顺序,给予联盟资源的支持。

第十九条  联盟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联盟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向联盟提出议案和建议,参与联盟重大事项的谋划和开展;

(三) 获取联盟相关工作信息和内部资料,承办或参加联盟活动,享受联盟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 优先推荐江苏省军民融合相关项目,或在联盟内开展联合攻关、联合申报项目;

(五) 对联盟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 自愿加入、自由退出本联盟;

(七) 其他符合联盟章程规定的权力。

第二十条  联盟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自觉遵守联盟章程和管理制度,执行联盟决议;

(二) 自觉维护联盟合法权益,维护联盟声誉和形象;

(三) 积极参与联盟的各项活动;

(四) 完成联盟交付的工作;

(五) 推动联盟内资源共享;

(六) 遵守保守国家秘密相关法律法规;

(七) 未经联盟成员单位许可,严禁对外公布该单位的相关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加入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 向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材料;

(二) 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初审,形成初步意见,报日常工作会议审定;

(三) 设立联络员一名,负责联盟事务的日常联络工作。

第二十二条  退出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 向秘书处提交退出联盟的书面声明材料;

(二) 报日常工作会议审定;

(三) 连续一年以上因故不参加联盟活动的单位,视为自动退出联盟。

第二十三条  联盟成员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秘书处提议,经联盟大会批准,予以除名,并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联盟: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规章制度;

(二) 违反联盟章程和联盟管理制度;

(三) 不履行联盟成员义务;

(四) 实施不利于联盟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 干事长单位赞助;

(二) 会员单位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经费在省工经联设立专户,接受财务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干事长联席会换届,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工作人员根据需要由会员单位选派,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由选派单位承担。  
 

第六章  联盟终止

第二十九条  联盟因故需要终止的,由秘书处提出建议,提交联盟大会审议决定。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生效。由总干事长负责组织联盟终止解散相关事宜的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任何在联盟内或联盟讨论的内容(包括联盟成员大会的议题和内容),仅在联盟内部是公开的,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扩散,所有联盟成员均应遵守联盟保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联盟成立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 江苏省创新产业协同发展联盟入盟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