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章程

信息来源:江苏省工业经济联合会  时间:2021-04-26

 

                       (江苏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第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2021年2月2日通过;2021年4月25日经江苏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简称江苏省工经联(英文名称Jiangsu Federation of Industrial Economics,缩写为:JSFIE)是江苏省工业(含现代服务业)行业(企业)协会、设区市及县(市、区)工业经济联合会(及相关组织),行业骨干企业、工业经济研究团体、科研院校、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工业经济界知名人士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服务企业、取信企业、依靠企业”的工作总方针,将自身打造成具有相对优势的新型智库,推进江苏工业的科技创新和转型升级;通过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反映行业、地区、企业的情况和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引导企业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发展的战略支撑,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努力推动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发展和经济体系优化升级,创新合作机制运作模式,积极推进全省及长三角工经联协同,促产业一体化发展;以争创“中国工业大奖”为抓手,推进我省“百企引航”“千企升级”行动计划的实施;整合各类资源,采取各种形式,利用各种平台,为会员提供多种优质服务,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在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上走在前列发挥更大的作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会贯彻执行。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会与省工信厅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南京市中山北路283号10号楼。

本会的网址:http: //www.jsgjl.net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对全省工业经济发展战略、产业政策、改革政策、工业管理体制、工业技术进步、企业市场拓展、工业行业协会的培育、发展以及当前工业生产中的主要情况与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为行业、企业提供重要信息和研究成果。

(二)对全省各工业行业协会进行服务、组织、指导和协调。参与行业管理,推动行业协会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功能建设。做单个协会不能做的事情。

(三)开展工业经济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四)编辑出版经济类刊物,宣传政府的工业经济政策,交流国内外工业经济运行及行业发展趋势的信息,推荐典型经验和科研成果,为企业发展提供有效服务。

(五)举办展览,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促进工业技术进步,为企业拓展市场服务。

(六)广泛联系全社会工业企业和其他相关团体,组织开展交流、协作等活动,研讨有关问题,积极为行业、企业提供各种咨询服务。

(七)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和港、澳、台地区工业民间团体的联系和交流,促进中外企业、集团之间的经济、科技、人才的交流和合作。

(八)搞好行业发展动态分析和产品损害预警调查,协调和帮助企业搞好反倾销等应诉工作。

(九)培训工业经济管理人才。

(十)推进企业的节能减排和转型升级,为加速我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步伐做贡献。

(十一)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委托的其它有关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数不超会员总数的10%。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全省工业(生产性服务业)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工业行业骨干企业、地区工经联(及相关协会)、科研设计单位、工业经济研究团体,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以及与工业经济相关单位,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四)从事工业经济理论研究、在工业经济领域具有影响力以及对本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等,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建议;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 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等额选举当选的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不超会员代表的1/3。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本会,遵守本会章程;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确保参加年度理事会会议;

    (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由业务主管单位协助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制定信息公开办法、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或罢免。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秘书长,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时,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超理事的1/3。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本会常务理事单位和成员的条件:

    (一)所在机构的规模、地位和作用具有代表性;

    (二)所在机构须是本会的理事单位;

    (三)常务理事是本单位的负责人,在行业和社会上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本人自愿积极参加本会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时,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从副会长中动态选荐执行副会长。秘书长可以由副会长兼任。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 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由理事会决定任命。

    第四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 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主要负责人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 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 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省工信厅、省民政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 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五条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必要时亦可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不能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第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