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信息来源:匿名  时间:2018-08-15

江苏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简称江苏省工经联。英文名称: Jiangsu Association of Industrial Economics,缩写为 JAIE。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工业行业协会的联合组织。在自愿的基础 上,以全省性工业行业协会、市县工业经济协会(联合会)和行业骨干 企业(集团)为主要成员,同时吸收部分工业经济研究团体、科研设计 单位、省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工业经济界知名人士联合组成的非营 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的指导下,全面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定 不移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 发展。坚持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努力做强做大我省企业, 增强其国际竞争力。在实施科教兴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中,促进江苏 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积极贯彻中央关于“按市场化原则规范 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的精神,在推进江苏工业 行业协会的培育和发展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推进社会主义工业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 献。

第四条 江苏工经联是经江苏省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全省性社 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工经联接 受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可同国内国外相应组织签订有关民间的经济、科技、人才等交流与合作的协议、协定和其他文件。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对全省工业经济发展战略、产业政策、改革政策、工业管理 体制、工业技术进步、企业市场拓展、工业行业协会的培育、发展以 及当前工业生产中的主要情况与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 依据和建议,为行业、企业提供重要信息和研究成果。 '

二、 对全省各工业行业协会进行服务、组织、指导和协调。参与 行业管理,推动行业协会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功能建设。做单个协 会不能做的事情。

三、 开展工业经济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四、 编辑出版经济类刊物,宣传政府的工业经济政策:交流国内 外工业经济运行及行业发展趋势的信息:推荐典型经验和科研成果, 为企业发展提供有效服务。

五、 举办展览、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促进工业技术进 步,为企业拓展市场服务。

六、广泛联系全社会工业企业和其他相关团体,组织开展交流、 协作等活动,研讨有关问题,积极为行业、企业提供各种咨询服务。

七、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和港、澳、台地区工业民间团体的联系 和交流,促进中外企业、集团之间的经济、科技、人才的交流和合作。

八、搞好行业发展动态分析和产品损害预警调查,协调和帮助 业搞好反倾销等应诉工作。

九、培训工业经济管理人才。

十、推进名牌战略,努力做好名牌培养、中国工业大奖的推荐工作及江苏工业金奖的评选:并作为推进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步伐做贡献。

十一、承州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委托的其它有关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伞位(团休)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符合下列对象者,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团休会员对象:依法注册登记的工业行业组织,工业经济研究闭体和有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工业行业骨干企业(与合署办公 的竹企业联合会合一办理入会手续)
个人会员对象:工业经济界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常务理事会委托秘书处召开会议讨论通过;
三、常务理事会委托秘书处向单位团体会员颁发会员证(牌)。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莩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木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建议与监督•,
五、返会“山。

第十一条会员胤行下列义务:
一、遵分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
三、承担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总、统计数据和参考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而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如果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 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会议每届五年,参加会议的代表由本会与本会会员 单位协商产生。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或经会长委托由常务副会长代为I 主持。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审议提案并形成决 议;
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推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 书长;
四、推选或罢免理事会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章程;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设理讲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_,山对 会行使全将会员代表大会职权,领导本会开展H常工作,对会员代农 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全体理屯会议悔年召开一次。理唞会闭会 期间,必要时可采取理事通讯形式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根据会长提名,确定或调整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三、听取并审议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筹备情况报告;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入会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调整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各专业工 作委员会,并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并决定本会工作计划;审议经费收支报告及其他重要事 项;
九、审议处理有关议案;
十、增补或调整理事、常务理事人选;
十一、审议本会内部主要管理制度。凡由会员单位推选的理事,因工作变动,则应由原推选单位推荐 新的理事人选,报本会审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 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 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至二次。经秘书长提议并报会 长批准,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或采用通讯形式商讨工作。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九、十、十一项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 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常务 理事会必须召开但又达不到2/3人数时,由会长办公会行使其职权。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 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岁(省经贸委管理的干部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经贸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五年(任期最 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会 议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经贸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 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和会长办公会
一、会长全面领导本会工作;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领导本会工作。
二、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和部分副会长组成。
三、会长办公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经会长委托,由常务副会长主持。秘书长参加会长办公会会议。
四、会长办公会职责:研究本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提 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或者可先行决定常务理事会职权范围内事 项,再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研究决定秘书长办公会提交审议或批准的 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 条秘书长和秘书长办公会
秘书长负责本会日常工作。秘书长办公会由秘书长主持,或者经秘书长委托由副秘书长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职责:执行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决定;提出 由会长办公会决定本会重要机构设置、调整和重要人事任免的议案; 提出由会长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审议、确认事项的议案;组织实施年 度工作计划;负责本会日常工作的组织管理、调整和人员聘用;向常 务副会长报告日常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 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 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 条经费主要来源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有偿服务收入;
三、国(境)内外团体、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资助•,
四、受委托项目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前条规定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均为本会资产。本会有使用、管理和处置本会及其所收益的资产。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_,其中会费一的开支主要用于为企业的各类服务和相关的活动及办公开支,并规定向理事会提交会费收支报告。

第二十八条 经费收支按国家关于社团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有专业资格的会计。本会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对经费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年 ^审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省民政厅和省经贸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 条 本会的资产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 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拟 定,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后15 曰内,经省经贸委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 条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的原因需要注销 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报省经贸委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 条本会注销前,在省经贸委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 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幵展清算以 外的活动)。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企联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7年12月6日全省会员代表会议表决 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有关条款,随着事业单位和社团的深化改革,根据需要进行修改。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江苏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